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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报:两个“李连贵”的商标官司
时间:【2012-11-27】        发布: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网吉林频道8月8日电 新闻提示:李连贵熏肉大饼因独特的风味声名远播。不过,去年以来,它成了一场官司的“主角”:吉林省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与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关于“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使用权的纠纷两度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胜诉。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两个“李连贵”出于同宗,但此案引发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值得企业深思。

  8月4日,来自辽宁《沈阳晚报》、吉林《新文化报》等媒体的20余名记者会聚四平市。他们是受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之邀,来参加“李连贵现状与发展恳谈会”的。名为“恳谈会”,但此举目的宾主都心知肚明。7月20日,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与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的官司终审判决,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胜诉。此前,两家因为“商标使用权”的纠纷曾于2001年4月和2002年7月两上法庭。

  “二李”渊源

  其实,两个“李连贵”颇有渊源。据介绍,1894年,李连贵在吉林省梨树县开了一个经营吊炉大饼和熏肉的小饭馆——兴盛厚。后来,老中医高品之把祖传的用十几味中草药熏肉的秘方告诉了李连贵,在高品之的指导下,使“李连贵熏肉大饼”以其独特的风味名声远扬。
  李连贵病故后,1937年,其继子李尧从梨树迁入四平市,开设了“李连贵熏肉大饼粥铺”,1950年扩大经营,店址即为目前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的位置。后来“李连贵熏肉大饼粥铺”经过公私合营,店名更为“李连贵熏肉大饼铺”。1984年12月,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李连贵牌熏肉大饼”商标,1995年3月又注册了李连贵牌服务商标,现在四平“李连贵”已经在全国各地开设连锁店80余家。
  再说沈阳“李连贵”。1950年,李连贵的孙子、李尧之子李春生在沈阳开铺。同年,李春生在沈阳开设了“李连贵熏肉大饼店”。
  由于“李连贵熏肉大饼店”生意日隆,1984年8月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来,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挂牌成立。
  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总经理温亚龙告诉记者,在二者上法庭之前,就曾有过接触。四平“李连贵”认为沈阳“李连贵”侵害了前者的商标权,要求后者办理合法手续;而后者认为,其使用李连贵熏肉大饼名称是合法的。双方各执己见,分歧难以消除。
  2001年4月,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一纸诉状,将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告上法庭。在四平、沈阳两地引起轰动的“双李”纠纷由此拉开帷幕。

  双方过堂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称,原告注册了李连贵熏肉大饼商品商标,取得了该商品商标的使用权,后又注册了李连贵牌服务商标并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原告具有独家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或授权均不得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非法经营李连贵牌熏肉大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注册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摘除牌匾、停止侵害。
  而作为被告的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则认为,该餐饮中心前身为“李连贵熏肉大饼店”,“李连贵熏肉大饼店”于1984年8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被评为沈阳明星企业,是沈阳的名店之一,被告使用的是李连贵作为商号的名称,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认为,根据1993年国家商标局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继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除外)相同或者类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四平“李连贵”商标权并不大于沈阳“李连贵”名称权。

  法院判决

  2002年3月,法院作出判决: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构成对原告侵权,被告虽然经营该商号多年,但没有依法进行该商标的注册,而原告进行了注册,其他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至于原告提到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具体内容,法院认为,虽然对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可继续使用,但是条款特别注明“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李连贵”服务商标通过李氏家族几代人和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的注册和宣传,在全国餐饮行业建立起较高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李连贵牌商标的要求,法院给予支持,法院要求“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立即停止使用李连贵牌服务商标。
  一审判决后,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的上诉。

  相关:沈阳“李连贵”仍然不服

  日前,记者电话采访了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经理李富洲。李富洲认为,同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的官司实质上是“名称权”与“商标使用权”之争。用了50多年,自己的名称权在先,而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的商标使用权在后。另外,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商标有标识,而自己没有使用任何的标识,也没有再开一家分店。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他们的名称权。他表示,公司正准备通过法律手段再讨个说法。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四平“李连贵”、沈阳“李连贵”两家同宗,且多年以来相安无事。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彼此产生碰撞在所难免,而此时再提及历史渊源已经显得有些苍白。法律可谓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最有效途径,毕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相关商标法保护“注册在先”的判决理所当然。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的另外的声音是,如果沈阳“李连贵”先注册,那么今天双方的位置毫无疑问会“对调”。因此,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绝对不能淡漠。(完)

责编: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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