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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乘祥云与时飞》四、维权诉讼
时间:【2012-11-28】        发布: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范围内的维权打假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仍有少数业主置若罔闻,拒不接受清理整顿,只好依法提起诉讼。
    官司之一:1996年7月23日穆成伟在青岛市市北区大连路22号擅自开办一个四平风味餐厅。营业面积为149.62平方米。1997年8月26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月22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997)南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4日做出的(1998)青民终字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穆成伟停止侵害,不得使用“李连贵”牌服务商标;
    2、被告穆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青岛日报上刊登经本院审核公告,向原告四平市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穆成伟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500.00元,律师代理费4.8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判决书生效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以穆成伟在烟台有财产为由,委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穆成伟已离开烟台回大连,正常通知查找困难,暂无法向其下达执行通知书为由未能执行。这样推来转去,久拖不决。
    1999年11月28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关于依法监督执行的申请书。
   2001年6月27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关于请求执行生效判决书并要求孙洪伟回避的函。孙洪伟是本案的具体执行人,执行庭副庭长,因执行不力,故提出此要求。
   此案旷日持久,至今悬而未决,但李连贵人决不放弃,坚信人民法院会公正执法的。
   官司之二:1997年夏,四平“李连贵”在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大连星海广场的“四平风味李连贵熏肉大饼”。店主宗培黎,营业面积150多平方米。要求赔偿标的额为20万元。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1999年6月28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派执行人员前去执行,实际执行回款人民币5万元。
    官司之三:1998年5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春市朝阳区李连贵熏肉大饼(建设街28—5号);长春市绿园区熏肉大饼(西安大路149号),二被告王绍军、王守军对侵犯原告商标无异议。
    1. 不得使用“李连贵”服务商标;
    2. 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00元。
    1998年12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王绍军、王守军分别赔偿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侵权损失37.842.98元和69.161.75元。二审受理费5.510.00元,王绍军负担1.837.00元;王守军负担3.673.00元。
   1999年1月6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书。
   2000年8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执字第52号裁定书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绍军、王守军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官司之四:1998年6月28日沈阳市风味楼开张营业,店主左文林。该店2000多平方米营业面积,集全国各种风味食品之大成,共136种风味食品之多。“李连贵”排行之首,占100多平方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与沈阳风味楼多次协商有偿使用注册事宜未果,1999年12月28日将其诉讼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2000年3月28日和2000年4月6日)于2001年6月28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00)和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证明,其侵权期间所经营主食品种136种,李连贵熏肉大饼是其中一份,无独立计帐,故其利润按主食品种总数计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8.460.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李连贵”2001年7月5日接到法院通知,取回对方赔款,取缔其经营“李连贵”品牌资格。
    官司之五:2000年7月3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起诉吉林省长春市老四平熏肉大饼(原金海湾酱骨炖菜馆)。几经交涉后,对方愿出5000.00元赔款请求和解。原告于200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以(2000)绿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允许撤诉。
    官司之六:2000年7月5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春恒利达熏肉大饼店,要求其在《城市晚报》公开赔礼道歉,交付诉讼费5000.00元。2000年8月29日该店经理高海生亲自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请求和解。表示愿意承担诉讼其间的一切费用并申请加盟,2000年8月30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撤诉。
    2000年9月4日吉林日报发表了《打假维权“李连贵”提起诉讼,庭外和解“恒利达”欲归旗下》的文章。
    官司之七:2001年5月2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太平洋熏肉大饼店(长春市大马路)。要求停止侵害,在长春日报赔礼道歉,清除影响;赔偿损失,损失额为经营期间所获利润;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旅差费。2001年5月15日未经法院开庭审理就自行摘牌,停止侵害。
    官司之八: 2001年6月29日,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北佬美食城李连贵熏肉大饼店(常秀林、马淑贤)。商标使用费10.500.00元;交通费等1.248.00元;赔偿金965.00元。此案经庭外和解,对方自行摘牌闭店。
    官司之九:在打假路上,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遇到了强大的对手,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两家同姓宗亲,又势均力敌。1950年,李连贵孙子李春生带着祖传老汤,来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开办了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铺。
    鉴于此种情况,四平市李连贵风味大酒楼总经理温亚龙曾多次前往沈阳,与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铺经理李富洲洽谈合作事宜。温亚龙多次表示,在“李连贵”旗帜下,应携手共进,弘扬“李连贵”饮食文化,共创李连贵大业。李富洲也曾来四平,表示合作诚意。但出人意料,停业7—8年的沈阳“李连贵”回迁新楼后,开业时不仅没挂李连贵分店、连锁店字样的牌匾,还悬挂上“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新的企业名称。
    2001年4月26日,四平“李连贵”状告沈阳“李连贵”侵权。依据是:原告注册了李连贵熏肉大饼商标,取得了该商品商标的使用权,后又注册了李连贵牌服务商标并取得了该商标的使用权。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原告具有独家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或授权均不得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非法经营李连贵熏肉大饼,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注册权。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摘掉牌匾,停止侵害。而被告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则认为,该餐饮中心前身为“李连贵熏肉大饼铺”,于1984年8月就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是沈阳名店,被告使用“李连贵”作为商号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被告还认为,根据1993年国家商标局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继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除外)相同或者类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四平李连贵商标权并不大于沈阳“李连贵”名称权。
    2002年3月13日,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2001)西民初字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市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构成对原告侵权。被告虽然经营该商号多年,但没有依法对该商号进行注册,而原告进行了注册,其它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均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至于被告提出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8条具体内容,法院认为,虽然该店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依照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可继续使用,但是,条款特别注明的“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李连贵”服务商标通过李氏家族和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的注册和宣传,在全餐饮行业建立较高的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李连贵牌商标的要求,法院应给予支持,法院要求“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立即停止使用李连贵牌服务商标。
    一审判决后,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字22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平李连贵官司虽然胜诉,可从2002年3月13日—2003年5月10日时隔一年多还未能执行。李富洲有两点异议:其一是:判决书上只称停止使用“李连贵”牌商标,而并未明确提出摘掉牌匾;其二:摘牌应首先到工商部门把沈阳李连贵熏肉大饼餐饮中心营业执照注销。
    四平市李连贵风味大酒楼法律顾问,吉林省华圣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武善松说:被执行人李富洲经营的餐饮中心牌匾文字“李连贵熏肉大饼”,以“李连贵”为企业字号侵犯了四平市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背了《商标法》,企业工商登记不能对抗《商标法》,不能以工商登记免除侵权责任。武善松律师还就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专门词语概念及它们在法律之间的关系做了详细的阐述。
    此官司旷日持久打了很多年头,2002年8月4日应四平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之邀,前来参加“恳谈会”的辽宁晚报,吉林新文化报等新闻媒体20多名记者会聚四平,听取了李连贵风味大酒楼温亚龙总经理所作的关于“李连贵”现状与发展的报告。温亚龙说:这场官司我们虽然胜诉了,但我心情很沉重。弘扬民族饮食文化,发展李连贵事业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对于李富洲的作法,我很遗憾。从几年来李连贵品牌的发展实践中证明,只靠原始的、封闭的、家族式的经营方式不行了。从1941年至2002年李氏家族自营只发展了沈阳一家分店。而我们靠开放式的、现代的、科学的方式走连锁经营之路,只6年间,在全国各地发展连锁店100多家,温亚龙的讲话,引起了媒体广泛关注,一时间,诸家蜂起,争相报导。
    官司之十:为使李连贵事业后继有人,温亚龙曾先后前往沈阳、白城拜访李连贵之孙李春霖、李春生的遗孀,并把在白城开浴池的李玉于1997年3月14日(李春霖之子、本店职工)请回李连贵风味大酒楼任餐饮部经理。李玉任职不到20天于1997年4月3日,把李连贵风味大酒楼告上法庭。经李连贵风味大酒楼班子研究决定:于1997年4月13日免去李玉餐饮部经理职务。
    以李玉为首的李氏四兄弟(李玉、李宝、李坚、李良)诉称:李连贵熏肉大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及产品的名称已具备了无形资产的条件,该无形资产是原告的先祖所私创。因此,其产权应依法由原告继承。然而,被告却将李氏家族抛在一旁,独自去申请专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平“李连贵”则提出:1956年公私合营时,李连贵之子李尧已将李连贵熏肉大饼的配方献给国家,李连贵的子孙不可将其索回,也不可以主张继承等权利。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阅大量有关资料表明:1956年,我国对手工业和工商业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企业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属于国家……就生产资料的范围而言,只包括生产工具、土地、厂房、运输工具等物质条件,而不包括无形资产。
1998年2月6日,长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将专利申请请权判归李家四兄弟共同拥有。
四平李连贵不服一审判决,于1998年3月18日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玉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0月29日对被申请人注册的第779235号“李连贵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四平李连贵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8年4月14日下达商评字(2008)第02973号裁定书,依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做出裁定:被申请人779235号“李连贵及图”商标予以维持。至此李玉的诉讼案以最终失败而偃旗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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